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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被 告 李泰福

陳秀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複 代 理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附表二土地地號欄位即「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裁判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