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被 告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村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已另對原告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原告取得系爭土地(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及324地號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原告於本件既係以系爭土地所有權等基礎權利而為請求,另案(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所認定法律關係即顯會影響本案判決結果,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