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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59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

乙○○共同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相 對 人 丙○○代 理 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因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由鈞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38號裁定為監護宣告,並由鈞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選定聲請人丙○○、丁○○及相對人為監護人,指定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就有關受監護宣告人日常生活照料及必要醫療行為,於監護人未達成一致協議,得由聲請人丁○○於每月一定金額範圍單獨處理,而其餘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事務,應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全體監護人共同決定等,合先敘明。

(二)受監護宣告人甲○○○繼承自其子丁○○之戊○○公司(下簡稱戊○○公司)之股份92萬2千股,丁○○原為戊○○公司之董事長,丁○○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死亡,戊○○公司之董、監事任期已屆滿卻未及改選,有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之必要(戊○○公司原於108年4月29日有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及董事長,惟鈞院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裁定因該次股東會未實體開會,又未於召開股東會通知書上註明得通訊開會,而認定該次股東會自始不存在,戊○○公司回復97年董、監事之狀態),而受監護宣告人甲○○○為股東之一,自有出席股東會、選舉董、監事、表決議案等權利,就數名監護人如何行使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股東權,應有明確之指定,免再生股東會存在與否及表決、投票權數或效力之爭議,確保戊○○公司組織安定,公司能穩健營運,創造獲取利潤,使持有股份之受監護宣告人甲○○○財產權益獲最大保障。

(三)前開110年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就受監護宣告人甲○○○一定範圍內日常生活照料及必要醫療行為,指定可由聲請人丁○○一人單獨處理,其餘有關受監護宣告人甲○○○之事務,指定應由監護人共同決定,若數監護人無法就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其他事務達成共識,如何共同執行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其他事務?因聲請人2人與相對人間互動不佳,聲請人2人就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股東權利之行使諒無法與相對人達成共識,可預料相對人亦不會接受或配合以表決方式決定股東權利之行使,就股東權行使,3名監護人意見不一致,無法順利執行職務,原裁定雖載明「審之抗告人丁○○及丙○○與相對人乙○○間並無合作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經驗,考量雙方互動狀況不佳,為避免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養護事宜,因共同監護人意見不一致而無法順行執行,影響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照護之權益」,卻漏未就監護人意見不一致時,其執行職務之範圍明確指定,為使受監護宣告人甲○○○股東權利益受保障,聲請鈞院就受監護宣告人甲○○○行使股東權利部分,變更指定監護人執行職務之範圍。

(四)戊○○公司為前董事長丁○○(至遲自74年即任經理人,實際負責公司營運)生前努力打拼出來的公司,聲請人丁○○為戊○○公司股東兼監察人,聲請人丙○○為股東兼董事,丁○○生前叮囑聲請人2人應好好治理經營公司,讓戊○○公司永續經營,丁○○死亡後數年間亦是聲請人丁○○任董事長實際經營(係會計事務所於108年4月協助戊○○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未注意召開股東會之程序細節,以致法院認為有瑕疵),公司方可持續穩健營運;而丁○○生前未邀相對人加入股東或經營團隊,可知丁○○對相對人存有一定的保留或不信任;再者,丁○○生前以戊○○公司名義借款予相對人,幫助相對人購屋或生活開銷,相對人雖有部分償還,尚餘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未還,丁○○生前即有催討之意,目前戊○○公司對相對人提起返還借款之訴(即鈞院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相對人與戊○○公司立於利益對立之角色,為自己的利益考量會多於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利益,綜上,相對人實不適宜代受監護宣告人甲○○○行使戊○○公司股東權。

(五)相對人答辯書狀陳述內容,諸多不實:

1、受監護宣告人甲○○○實際上係因傷(傷心長子丁○○生病)成疾(憂鬱及心血管退化等疾病),成大醫院白明奇醫師已當著相對人的面表示,受監護宣告人非是典型阿茲海默症,在受監護宣告前智力並沒有退化。

2、聲請人110年3月21日於蘇家大集合line群組就受監護宣告人甲○○○房間更換冷氣事宜,徵詢相對人意見,又於110年9月23日於蘇家大集合群組,提出照料受監護宣告人甲○○○的工作事項,請相對人分攤照料之工作,上述徵詢之結果相對人均是已讀不回。聲請人於110年8月25日律師函中亦表示相對人應分攤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照護事宜,相對人收信後就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照料全無回應。

3、在監護宣告之前,受監護宣告人甲○○○家鑰匙已更換,更換鑰匙非出自聲請人之意,其實係因相對人背著所有的子、孫偷偷帶著受監護宣告人甲○○○去做受監護宣告人甲○○○不願意做的事(如輔助宣告之精神鑑定,打電話報警強制受監護宣告人甲○○○去鑑定,去申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要受監護宣告人甲○○○簽署不明文件),受監護宣告人甲○○○對相對人沒有信任感了,自然不願意將鑰匙交付相對人!相對人到受監護宣告人甲○○○住處按門鈴,隨時有人可開門,探視母親無窒礙之處,亦無相對人所稱之遲延,應是相對人自我猜疑!而監視錄影器是大哥丁○○生前安裝,大哥生前沒有給相對人影像系統,可見有心提防相對人,聲請人有何權利有何義務交付相對人?相對人拿不到鑰匙及系統應自我檢討,不是怪罪聲請人。

4、戊○○公司108年4月改選董監事,在受監護宣告人甲○○○被監護宣告之前,當時受監護宣告人甲○○○意識清楚,可自己決定選誰當董、監事,各個股東都有自主想法,絕非聲請人丁○○一人可掌控。監宣程序時,聲請人就一再主張相對人欠戊○○公司580萬元借款,而戊○○公司最大股東為受監護宣告人甲○○○,為顧及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利益,不應選定與戊○○公司利害關係相衝突之相對人為監護人,免得相對人為自己的利益,而犧牲受監護宣告人甲○○○或戊○○公司之利益,如今果真遭遇此一問題了,相對人會想盡辦法掣肘不令人意外。

5、另案民事案件,有關補正戊○○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節,交由另案法官依法裁處,法院對戊○○公司依法補正的代理人丙○○尚無異議或判決,相對人竟可先得知法院會判不合法?相對人說法會令人有很多想像空間!

6、在丁○○死亡告別式後不久,108年5月10日聲請人就在相對人有參加的家族聚餐中報告了戊○○公司的現況,並且在相對人的要求下,請戊○○公司會計巳○○於108年5月12日帶著會計帳簿要對相關權利人說明,豈知相對人事先約好時間,時間到了卻未依約前來,相對人竟可背於事實、昧著良心指控!相對人於監宣程序後雖是受監護宣告人甲○○○的監護人之一,但受監護宣告人甲○○○只繼承了股東的身份和權利,並沒有繼承董事或董事長的身份,股東要檢查公司財務尚要經一定程序,並非以股東身份就可任意為之,又相對人向巳○○提出要求時,正值戊○○公司對相對人起訴返還借款事件進行中,在利害關係衝突時,聲請人丁○○參考律師意見不予同意,係保護公司利益,絕無不妥不當!

7、聲請人從未在群組言語暴力,反而是相對人在群組公開罵其二妹亥○○「非常看不起妳,妳非常不要臉,無知,自以為是,造口業」、「妳是個無知,無能,滿口的仁義道德,又會胡言亂語、沒有出過社會,不懂又自以為是,在法院裡妳的行為就是自以為是,一副很不屑的嘴臉」,公開罵聲請人「爭權奪利,膽大妄為,送給你們三個非常貪心的人」;監宣裁定確定後,相對人遲至110年4月27日第一次來探視受監護宣告人甲○○○,當日一見聲請人丁○○就當面嗆說之後要再對聲請人丁○○提告!聲請人丁○○不計較,到四樓受監護宣告人甲○○○居住之房間打開抽屜拿出帳冊告知相對人帳冊在此,相對人不理會沒有任何發言,竟可在群組或書狀公開說謊稱沒看到帳冊?!法院裁定未命令聲請人應將帳冊每月捧到相對人面前供其查看,只是作帳備查的義務,相對人自可自行去查看。

(六)有關本件先位聲請指定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請求依據為民法第1112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上開民法第1112條之1規定即為成年人監護節中就監護人有數人時其職務分工之特別規定,依民法第1113規定,毋庸再適用未成年人監護節之規定,相對人稱應先經監護人協議,協議不成才可聲請,不知法律依據何在?就受監護宣告人甲○○○公司股東權利之行使,相對人若有協議誠意,聲請人態度開放,請相對人提出方案。

(七)相對人於108年9月17日向鈞院聲請輔助宣告(鈞院108年輔宣字第22號),卻於同時期之108年7月17日在母親未完全理解下,讓母親簽署內容是「因立書人甲○○○年紀已大,體力衰退,特授權立書人甲○○○之次子乙○○,代表立書人甲○○○執行在戊○○公司之職務,因乙○○與立書人甲○○○長子丁○○曾共同參與戊○○公司之業務,也知悉戊○○公司所販售產品之情形」之文件,相對人先要求母親簽公司授權書,接著對母親聲請輔宣,其作為顯露其要獨霸公司股權之自私野心,所作所為是一整套設計好的奪財計劃。

(八)縱認上開先位聲請為無理由,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之前,兩造尚無行使股東權之實際作為,無法認定兩造對於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表示不一致,惟於案件進行中,相對人於調解時要求聲請人同意推舉相對人擔任董事,庭訊時相對人又稱要擔任監察人,似可認定兩造對於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表示不一致。聲請人請求法院指定董監事之選任依多數決為之,聲請人不同意相對人進入董監事會,以免干擾戊○○公司之經營,相對人以往只是公司業代,並未進入經營核心參與決策,相對人仍保有出席股東會、提案權、檢查權之股東權利,足以保障相對人所稱知的權利。若依聲請人聲請事項,相對人仍可出席參與股東會,知悉股東會討論事項,可以提案,可以提名董、監事候選人,可以聲請檢查帳務等,只是為了公司能正常經營,免因一監護人意見不同而使公司董監事選不出來或提案無法表決,影響公司治理。爰備位依民法第1112條之1及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7條第2項規定,請求就受監護宣告人所有戊○○公司92萬2千股之股東權利中有關選舉戊○○公司董監事及股東會提案表決權部分指定由監護人採多數決行使。

(九)先位聲明:請指定(變更指定)由聲請人丁○○、丙○○各以2分之1比例行使受監護宣告人甲○○○所有戊○○公司92萬2千股股份之股東權利(包含但不限:出席股東會、選舉權、表決權、提案權)。備位聲明:就受監護宣告人所有戊○○公司92萬2千股之股東權利中有關選舉戊○○公司董監事及股東會提案表決權部分指定由監護人採多數決行使。

二、相對人則答辯略以:

(一)在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從未曾表示要與相對人協議如何分擔受監護宣告人甲○○○的日常生活照料事宜,更且有意無意阻擋相對人對受監護宣告人甲○○○的探望權,非但將受監護宣告人甲○○○住處的鑰匙更換,讓相對人每次探視受監護宣告人甲○○○都還要按門鈴,而屋內之人則或有意無意遲延開門,此等事由,經相對人委託律師發函後,雖稍有改善,然聲請人仍堅持不交付鑰匙給相對人,且原係大哥丁○○在家中所安裝的影像系統,聲請人也推稱沒有交付的義務而予拒絕,致使相對人原可透過監視系統關心受監護宣告人甲○○○,但現今僅能親自去探視。因是關於受監護宣告人甲○○○日常生活照料及必要醫療行為,遂形成「共同監護人未達成一致協議」的表象,而由聲請人丁○○單獨決定。

(二)至於大哥丁○○所擁有的戊○○公司股權部分,亦由受監護宣告人甲○○○單獨繼承,有關股權如何主張或運作等等,本應屬共同監護事項。惟聲請人丁○○卻私自運作,將戊○○公司的負責人變成聲請人丁○○,並以其為戊○○公司法定代理人,對相對人發起各項法律訟爭訴求,其中對相對人請求給付借款乙案,經調查結果,聲請人丁○○根本不符合擔任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要件,聲請人丁○○見其事跡敗露,乃更唆使戊○○公司另一名掛名董事辛○○,由辛○○出具同意書蓋用印鑑章表明共同推選聲請人丙○○為戊○○公司的代理職權人。根本忽略了受監護宣告人甲○○○才是戊○○公司最大股東的事實,甚至忽視戊○○公司的董監事任期已滿的事實。而無論何種事實,有關戊○○公司的董事長,應該由股東大會重新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甲○○○所繼承的丁○○股份,占超過戊○○公司股權的半數,可以說受監護宣告人甲○○○股權可完全決定戊○○公司董事、監察人的人選。

(三)料想聲請人會提起本件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應該是其對相對人所提告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訴訟案件中,有關當事人是否適格部分,承審法官已依職權命補正,聲請人等始提出本件聲請。惟此項聲請於法並不符合,只要調閱上開卷宗,即可知本件聲請的緣由,本件聲請並不合程序,且無理由,應予裁定駁回:

1、聲請人就受監護宣告人甲○○○所繼承戊○○公司股權部分如何運作,始終未曾徵詢相對人意見,亦迄未通知相對人協調,即片面提起本件聲請,實屬無據。

2、相對人曾以身為最大股東共同監護人之身分,要求公司會計提供帳冊資料,然遭會計以未經董事長丁○○同意而拒絕,致使相對人仍無法得知戊○○公司的經營情況及現有資產。

3、受監護宣告人甲○○○的股東權利,除可推選董事及監察人(即聲請人所謂的出席股東會、選舉權、表決權、提案權)外,尚可依公司法第245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等等,不一而足,凡此均屬制衡公司經營者濫權之權利。茲聲請人本件請求由其二人各以二分之一比例行使戊○○公司的股東權利,似非但將受監護宣告人甲○○○所擁有的戊○○公司股東權利由其二人分享,不當分割股東權,更藉此排除應受的監督,實屬不該。畢竟受監護宣告人甲○○○有6名子女,雖大哥丁○○辭世且未有子女,而三弟庚○○雖已不在人間,但尚有二名子女,包含三名女兒,都是母親的子孫,都有責任維護母親、祖母的財產,不是只有聲請人才知道要維護。

4、原監護宣告的裁定內容主文本已極明確,係由兩造三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甲○○○共同監護人,聲請人雖舉民法第1112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但聲請人之前完全沒有試行協議,不知是否確實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前提下,即片面提出本件請求,完全忽略了是否有撤銷或變更必要的前提要件,實不符合法定程序。況苟係為了受監護宣告人甲○○○好,任何有理的事情,相對人斷無不答應之理,乃聲請人之所為,無非要取得對相對人提告民事訴訟的程序合法要件,甚至將股東權應有的監督權責也要抹除,相對人自認身正不怕影子斜,縱使聲請人藉故追訴相對人,縱使聲請人在親族群組內極盡百般言詞暴力,相對人都一忍了之,換個心境,但看他們如何演戲。

(四)現今聲請人都還沒有要求協議,只因憑空想像彼此間的意思會不一致的臆測結果,其本件的聲請實屬無據,其在尚未協議之前即提起本件聲請,不合程序。

(五)受監護宣告人甲○○○所繼承大哥丁○○的遺產頗豐,相對人也信守法院最終的監護權裁定結果,未再抗告。惟現今發現其中或許可能原裁定主文有些執行上或解釋上的疑點,以第三項最後所諭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並須於每月15日前製作上一個月之收支紀錄以及提供存摺影本、收支單據等相關資料,供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子女查核。」之內容,存在下列疑點:

1、負有製作收支紀錄等義務之人,在共同監護人未達成一致協議時,應係由負責單獨決定的聲請人丁○○負責,但原裁定內容未將此種情況為分類,以致造成現受監護宣告人甲○○○係由聲請人丁○○單獨決定,但到底是單由聲請人丁○○一人負責製作上一個月之收支紀錄以及提供存摺影本、收支單據等相關資料,還是三個共同監護人都有製作的責任?而試問所有的支出明細都是聲請人丁○○單獨負責,非負責的監護人到底有何資料可以製作「上一個月之收支紀錄以及提供存摺影本、收支單據等相關資料」?

2、原確定裁定將擁有查核各該明細權利之人,僅限於「子女」,但三弟庚○○早已過世,則其二名子女是否就沒有查核的權利?此等二項疑義,以致造成相對人是否也要製作「上一個月之收支紀錄以及提供存摺影本、收支單據等相關資料」的疑義,聲請人並以此為由,在群組上揶揄相對人。而無論是相對人,或是庚○○的子女,迄今都沒有看過聲請人丁○○所製作的「上一個月之收支紀錄以及提供存摺影本、收支單據等相關資料」。是以請求鈞院在駁回聲請外,另對上開疑問再為釋疑,俾便雙方遵守。

(六)戊○○公司自大哥丁○○辭世後,一直都由聲請人丁○○以不法之方法擔任法定代理人,相對人雖知此情形但也不說破,甚至經查證聲請人丁○○有涉嫌偽造文書等刑責,相對人都還一直不忍心揭發,一來戊○○公司可說大部分都是受監護宣告人甲○○○的股權,現今受監護宣告人甲○○○都被監護宣告了,沒有人來管理戊○○公司也不行,所以就不去細究聲請人丁○○的代理權;二來也是希望不要增添戊○○公司經營上的困擾,相對人只要保有監督的權限即可。殊不知聲請人丁○○竟以公司負責人的名義,誆指相對人有積欠戊○○公司的借款,對相對人為無理的追訴。但該案在程序上存在不合法的問題,在實體上也存在多項疑義,乃聲請人為了莫須有的580萬元,一再採行法律動作,實讓人痛心!

(七)其實為了維護受監護宣告人甲○○○的權益,相對人也願意將戊○○公司的經營權利交由有能力的人來掌管,而不是只想運用權利行爭奪私利之人來掌控戊○○公司。甚且受監護宣告人甲○○○所繼承大哥丁○○的遺產,更有一大部分的借名登記在聲請人及其子女的名下,聲請人等並未交待,而戊○○公司自丁○○辭世以後,相關公司資產的變化,有需要有監督的力量來澄清,所以只要聲請人願意,經由法院選任公正的會計師去查證審核丁○○的真實遺產,查核戊○○公司自丁○○辭世後的經營及財產情況,相對人也不會不同意以受監護宣告人甲○○○共同監護人的身分,協議由聲請人之一來擔任戊○○公司的負責人,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但假如有任何人想要假借擔任戊○○公司負責人的機會,行排除異己的行為,甚或謀個人私利,相對人站在維護受監護宣告人甲○○○權益的立場,斷無法接受此種安排,謹請庭上酙酌,駁回聲請,由雙方就受監護宣告人甲○○○監護事項,做一個開誠佈公的協議,假如協議不成,庭上也可審酌雙方為何會不能達成協議的原因,做出適當的裁定,以保護受監護宣告人甲○○○財產,並維手足間的親情是幸。

(八)受監護宣告人甲○○○確有出具授權書給相對人,當時其意識完全清楚,有全程錄影為憑,但相對人也從未曾以此授權書對聲請人為任何主張,仍由聲請人丁○○擔任戊○○公司負責人,是因為聲請人丁○○無端提起另案訴訟,經訴訟代理人質疑其代理的合法性後,因代理權之有無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所以才會發生該案聲請人丁○○是否有合法代理權之爭議,聲請人為解決代理權的問題,遂另由現有董事辛○○與聲請人丙○○以書面推選由聲請人丙○○擔任戊○○公司的負責人,原以為公司負責人的程序問題至此應已獲得解決,並不知聲請人二人還需要提起本件改定監護事件。是否因為戊○○公司原定董事任期已屆至,需要改選,而最大股東係受監護宣告人甲○○○,但受監護宣告人甲○○○監護人係由兩造三人共同監護,所以聲請人才提出本件,要求受監護宣告人甲○○○的戊○○公司股東權益由其二人各行使二分之一,欲要將相對人的監護權排除在外。

(九)受監護宣告人甲○○○所持有戊○○公司的股份超過半數,可以決定公司的一切,公司經營權僅係其中一部分,因為受監護宣告人甲○○○現已監護宣告,無法親自負擔戊○○公司的經營責任,是以無論是由聲請人丁○○或聲請人丙○○來擔任戊○○公司的負責人,也都需要有股東權來對公司行監督職責,原監護宣告係以兩造三人為共同監護人,並對受監護宣告人甲○○○權利的維護事項,三人各得單獨行使監護職務,是以縱嗣後戊○○公司選任聲請人丁○○或聲請人丙○○為公司負責人,相對人仍得本於共同監護人的職責去行使股東權益,保護受監護宣告人甲○○○對戊○○公司的權利。

但本件聲請的目的要將受監護宣告人甲○○○所有戊○○公司的股東權由聲請人二人各自行使二分之一,將相對人排除在外,即連諸如可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的股東權利也要剝奪,顯無法達成保護受監護宣告人甲○○○財產之目的,不符原裁定的旨意等語,資為抗辯。

(十)聲明:聲請駁回。

三、經查:

(一)本件兩造之母甲○○○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338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嗣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由兩造共同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共同監護人。並指定共同監護人間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共同監護人若未達成一致協議,有關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日常生活照料及必要醫療行為由監護人丁○○單獨決定,監護人丁○○於上開單獨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事務之範圍內,每月可於12萬元之範圍內,支用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存款、利息、租金及相關給付等款項,監護人丁○○並可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第二名外勞看護就職後,單獨就第二名外勞看護之必要支出費用,以實支實付之方式支用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存款、利息、租金及相關給付等款項;另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各監護人,各可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利益,單獨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提起相關民事、家事非訟或訴訟事件抑或刑事告訴;其餘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事務,應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全體監護人共同決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並須於每月15日前製作上一個月之收支紀錄以及提供存摺影本、收支單據等相關資料,供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子女查核乙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閱無訛。

(二)按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14條第1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民法第1112條之1定有明文。聲請人雖主張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漏未就監護人意見不一致時,其執行職務之範圍明確指定云云,惟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既指定「其餘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事務,應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全體監護人共同決定」,即係指除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日常生活照料及必要醫療行為、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利益,單獨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提起相關民事、家事非訟或訴訟事件抑或刑事告訴之事項外,其餘事項應得全體監護人之一致同意,並無闕漏情形,即無依民法第1112條之1指定監護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範圍之必要。如就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尚非不得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同法第109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三)聲請人又主張兩造互動不佳,就受監護宣告人甲○○○對戊○○公司之股東權利如何行使可預料無法達成共識云云,惟此無非聲請人之主觀臆測,聲請人未經與相對人協商就特定事項如何行使受監護宣告人甲○○○對戊○○公司之股東權利,即遽以兩造就受監護宣告人甲○○○對戊○○公司之股東權利如何行使可預料無法達成共識云云,請求變更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監護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範圍之指定,尚無理由。又聲請人主張戊○○公司前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返還借款事件受理,相對人與戊○○公司利益對立,不適宜代受監護宣告人甲○○○行使對戊○○公司之股東權云云,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返還借款事件業於111年11月16日以戊○○公司未能舉證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為由作成實體判決駁回其訴乙情,有該判決書存卷可參,是聲請人主張戊○○公司對相對人有債權為由,主張戊○○公司與相對人利益對立云云,難認有據,況相對人縱與受監護宣告人存在利益相反情形,亦非不能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四)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0年3月21日就受監護宣告人房間更換冷氣事宜、受監護宣告人照顧工作分攤事宜均不予回應乙節,尚與受監護宣告人甲○○○對戊○○公司之股東權利無關,聲請人據此請求由聲請人丁○○、丙○○各以2分之1比例行使受監護宣告人甲○○○所有戊○○公司92萬2千股股份之股東權利(包含但不限:出席股東會、選舉權、表決權、提案權),難認有據。另聲請人主張於110年3月16日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之前所發生之事由,均已據前案裁定詳為審酌,自不得於本案中重複援引為請求變更原裁定就監護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範圍之指定之事由。是聲請人先位請求指定(變更指定)由聲請人丁○○、丙○○各以2分之1比例行使受監護宣告人甲○○○所有戊○○公司92萬2千股股份之股東權利(包含但不限:出席股東會、選舉權、表決權、提案權),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又聲請人主張於本案審理中,相對人於調解時要求聲請人同意推舉相對人擔任董事,庭訊時相對人又稱要擔任監察人,似可認定兩造對於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表示不一致,爰備位依民法第1112條之1及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7條第2項規定,請求就受監護宣告人所有戊○○公司92萬2千股之股東權利中有關選舉戊○○公司董監事及股東會提案表決權部分指定由監護人採多數決行使云云。惟據相對人抗辯聲請人未提出具體方案與其協商何時改選戊○○公司董監事、如何行使股東權利、推選何人擔任董監事、具體內容如何,伊不具體要求一定要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只想可以閱覽戊○○公司帳冊,為受監護宣告人甲○○○監督戊○○公司經營等語(本院卷第244頁)。而相對人前於本院調解期日雖曾表示不願只擔任戊○○公司監察人,要求與聲請人2人共同擔任戊○○公司董事,聲請人則表示同意由相對人擔任戊○○公司監察人(本院111年度司家非移調字第5號卷第33頁),嗣於本院112年1月9日調查期日相對人則表示可以擔任戊○○公司監察人,只要不將相對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甲○○○監護人之監護職責排除,但聲請人拒絕溝通等語(本院卷第193至194頁),是應認本件兩造就受監護宣告人甲○○○對戊○○公司之股東權利中推選由何人擔任戊○○公司董監事,係尚待協調,並非已確定意思不一致,況聲請人自承目前尚無召開股東會選舉戊○○公司董監事之具體計畫(本院卷第244頁),是並無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7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酌定由部分監護人行使受監護宣告人甲○○○對戊○○公司董監事選舉權之迫切性與必要性。另聲請人同時以民法第1112條之1作為其備位聲明之法律上依據,然本件尚不符依民法第1112條之1規定指定監護人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或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之要件已如前述,故聲請人備位請求就受監護宣告人所有戊○○公司92萬2千股之股東權利中有關選舉戊○○公司董監事及股東會提案表決權部分指定由監護人採多數決行使,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之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本件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裁判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