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502號聲 請 人 謝秀蓮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6行關於「附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