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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66號聲 請 人 ○○○ 住○○市○○區○○街00巷00號1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丙○○處分(變賣)受監護宣告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哥哥丙○○經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1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人丙○○因重度精神疾病等原因長期在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接受治療,茲因受監護宣告人丙○○所有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係多數共有人持有,致有處分不動產之必要,變賣價金所得價款,聲請人本於過往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丙○○之一貫態度,將專款用於增加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丙○○之人力或物質等,爰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丙○○繼承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查:

(一)受監護宣告人丙○○前經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1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甲○○為監護人,及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會同乙○○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房地為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共有人擬共同出售全部房地,並將依受監護宣告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其應得價金等情,業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附表所示房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堪認屬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目前長居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照護中,且如附表所示房地係與他人共同持有,受監護宣告人利用如附表所示房地不易且無必要,尚須支出相關稅費,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出售如附表所示房地,可免去管理之勞費及稅費之支出,分得價金亦可用於支應受監護宣告人日常所需,可認係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附表:

編號 標 的 權利範圍 1 新竹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1/360 2 新竹市○○段○○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0號2樓 1/20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