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大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銘仁代 理 人 李瑞仁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附件第一項所示之聲請費,並具狀補正如附件第二、三、四項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破產法第62條所明定。破產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固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惟未具體記載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又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件】
一、請說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借貸之相關證據: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