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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代 理 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附件第一項所示之聲請費,並具狀補正如附件第二至七項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破產法第62條所明定。破產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固據提出銀行存款自行抵銷存款明細、抵押債權明細表、土地及建物謄本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惟未具體記載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又本件聲請人雖已繳納部分聲請費用,惟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本件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資產負債表或清算資料等。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

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動產中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應載明其保管人

、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借貸之相關證據: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