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邱曉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②並具狀補正邱曉誠之債務人清冊;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邱曉誠之遺產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共新臺幣(下同)55,613,85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4,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復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邱曉誠之債務人清冊,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