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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 訴 人 吳秀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秋冬、林秋蓮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111年度營簡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均為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