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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 訴 人 楊維震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戴龍律師被上訴人 全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淑芬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舉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