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 訴 人 楊維震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戴龍律師被上訴人 全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淑芬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舉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