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邱潘慧玲即潘慧玲被上訴人 陳嘉仁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裁判案由:返還房屋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