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20號上 訴 人 李瑞娥
許可否林敏雄陳美惠陳淑芬高國勝林秀玲陳怡雯郭汝樫兼上列9 人訴訟代理人 楊純玲上列 10人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上 訴 人 陳淑英訴訟代理人 施天送被 上訴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2年7月12日下午5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而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林雯娟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