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曾陳命格訴訟代理人 曾銘炫
曾耀輝
曾俊仁被 上訴人 曾純訴訟代理人 曾文毅被 上訴人 曾瓊玲
曾瓊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一頁第一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陳郁婷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