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張燕卿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林國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裁判案由:給付尾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