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林懋相被上訴人 鄭衣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3時,至被上訴人位於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之居所履勘水塔等現場,請原告自行前往及被告在居所等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