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 告 施淑美本件原告因對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254元(見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第1頁記載),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