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淑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照明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2,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