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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保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 訴 人 施淑美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照明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