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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8號聲 請 人 蔡伯川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之110年度亡字第39號宣告駱氏玉盞(大正13年【民國13年】6月6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南州新豊郡永寧里灣裡社千四百二十二番地)於民國23年6月6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駱氏玉盞(即梁駱玉盞)為聲請人之堂姑,聲請人前向鈞院對其聲請死亡宣告,經鈞院以110年度亡字第39號裁定宣告其於23年6月6日死亡,惟實際上駱氏玉盞已經戶政機關登記於101年3月24日死亡,爰依法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駱氏玉盞(即梁駱玉盞)經本院於111年3月14日以110年度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亡字第39號民事卷宗可稽,然駱氏玉盞(即梁駱玉盞)業已於101年3月27日經登記於101年3月24日死亡之事實,有臺南○○○○○○○○以111年4月18日南市府南戶字第1110030712號函及該函所檢附之除戶謄本等件附卷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