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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淑妤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尤筠惠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洪玉媚(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該轄居民洪玉媚死亡宣告,洪玉媚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設籍於臺南市○○區○○000號;惟洪玉媚因於63年5月21日行方不明由其父○○○通報警局協尋;另經查訪○○○之妻○○○稱:只知道洪玉媚是○○○的女兒,其他情事均不清楚等語。而洪玉媚之父○○○、母○○○、祖父○○○、祖母○○○○均已歿。又洪玉媚因行方不明已滿7年,爰聲請對失蹤人洪玉媚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函、訪談紀錄、親屬系統表、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為證,並有臺南市善化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0月7日南市善化戶字第1110076677號函在卷可佐,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洪玉媚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健保、勞保、在監在押、入出境等資料,亦查無失蹤人洪玉媚目前之相關訊息,且經關係人即失蹤人洪玉媚之胞妹○○○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1至112頁),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