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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石輝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8年度亡字第6號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宣告陳耀明(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8年2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陳耀明於民國80年2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誤以為陳耀明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今陳耀明尚生存,因精神分裂被花蓮衛生福利部玉里溪口院區收治。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陳耀明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108年度亡字第6號裁定宣告陳耀明於108年2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108年度亡字第6號死亡宣告案卷核閱綦詳。又陳耀明現尚生存乙節,業經本院於111年3月24日調查期日當庭訊問陳耀明確認無誤,並經證人即陳耀明之胞妹陳春蓮當庭指認陳耀明之身分明確,另有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111年3月10日玉醫社字第1110000507號函存卷可參(函覆意旨略以:「住民陳耀明…現安置於本院溪口精神護理之家持續照顧中」等語),堪認真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本院對陳耀明所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