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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代 理 人 劉建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李春貴(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李春貴死亡宣告,緣李春貴於民國前0年0月0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里○○路000巷0號○○○○○○○○),係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蹤不明者,雖未列為失蹤人口,惟查其入出境紀錄、社會安置機構安置紀錄、殯葬管理機關殯葬紀錄、相關政府保險、年金或津貼請領紀錄及最近3年內就醫紀錄等資料,無當事人相關社會活動軌跡或聯絡資訊。又查李春貴之配偶、長子、次子、三子皆已歿,在臺之親屬即孫子李柏輝、李伯賢均表示不知道李春貴還有哪些親屬,也沒見過李春貴,也不知道要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另北華里里長陳春津亦表示:不知道其行蹤等語,又李春貴因行方不明於102年4月10日由警受理為協尋人口,應認失蹤已滿3年,爰聲請對失蹤人李春貴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函文、親屬、里長之訪查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文、臺南市北區區公所函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文、在監在押記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文等影本為證,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李春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勞保、在監在押、入出境等資料,亦查無失蹤人李春貴目前之相關訊息,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再按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李春貴已滿百歲,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