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聲 請 人 王陳玉里受監護宣告人 王盟達監 護 人 王陳玉里關 係 人 王盟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受監護宣告人 王盟達」之記載,應增列「監護人 王陳玉里」。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中關於關係人王盟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