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41號聲 請 人 劉昭祥上列聲請人聲請報明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劉進士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號、民國96年6月24日死亡)之親屬會議陳報選定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臺南市○市區○○路000號)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准予備查。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家事事件法第13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6月24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繼承有無不明,其親屬會議成員劉益宇、劉平發、甲○○、劉清淵、劉進山等五人於111年3月26日召開親屬會議,由其五人出席,並選定甲○○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以管理其遺產,爰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等語。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6月24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親屬會議選定甲○○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屬會議記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上揭規定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