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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司繼字第1235號聲 請 人 何桂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依上揭規定,必須被繼承人有死亡之事實或經死亡宣告致繼承開始,且於繼承人 有無不明之情形下,始得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劉大列同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就系爭土地向鈞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惟劉大列自民國36年間辦理總登記為共有人,並記載地址為台南縣○○市○○里0000號;然經聲請人向台南○○○○○○○○查詢,並無劉大列設籍於台南縣○○市○○里0000號或臺南州新豐郡永康庄大灣1070番地之相關戶籍資料,且於前開總登記後,劉大列相關地籍資料迄今無任何變更紀錄,亦無身分證登載,經前開繫屬分割共有物案件審理中,認為劉大列應已死亡,且其有無繼承人不明,由鈞院以南院武民溫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通知聲請人提起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俾利訴訟程序之續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臺南○○○○○○○○函、共有人名簿、登記濟證及臺灣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簿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劉大列之初次設籍或歷次設籍變動資料、系爭土地異動索引、人工登記簿、光復初期土地舊簿等資料,均查無劉大列之戶籍登記、年籍等資料,有臺南○○○○○○○○111年6月6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110043426號函、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6日所登記字第1110054153號函附卷可參。是以,無從認定劉大列之確切死亡時間及繼承人有無不明,聲請人逕以本件繼承已經開始而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劉大列係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則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之規定聲請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聲請人亦得為劉大列聲請死亡宣告,待宣告死亡判決確定後,重行聲請為劉大列選任遺產管理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