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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3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475號聲 請 人 陳錦秋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孫于軒(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孫于軒於民國111年3月5日死亡,嗣聲請人提起確認子女之訴,由本院於111年6月15日以111年度家調裁字第65號裁定確認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孫于軒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並確定在案,聲請人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孫于軒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孫于軒之遺產負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