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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40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077號聲 請 人 葉韋辰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展延陳報遺產清冊,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被繼承人葉繼源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相關財產明細、課稅清單及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本院遂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通知聲請人限期補繳費用及補正上開資料,上開通知已於111同月22日寄存於聲請人陳報送達地址之轄區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提出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程序未見完備,是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

裁判日期: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