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7號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柏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曾與債務人訂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惟債務人未依約給付保全服務費用,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系爭契約內容,債務人施柏毅為第三人利霸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