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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4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7號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柏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曾與債務人訂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惟債務人未依約給付保全服務費用,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系爭契約內容,債務人施柏毅為第三人利霸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