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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23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331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代 理 人 陳信宏債 務 人 杜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易言之,獨資經營之商號,並無法律上人格,尚不得 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因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應歸 屬於獨資經營商號之個人。

五、本件債權人以杜詠婷即小香園小吃部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小香園小吃部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9日與債權人簽訂授信往來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時,商號負責人為杜詠婷,惟小香園小吃部嗣後已於111年6月24日經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郭榮義,此有系爭契約影本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是小香園小吃部之負責人既

已由杜詠婷變更為郭榮義,則實已非同一權利主體,自無從 依系爭契約請求債務人小香園小吃部給付。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小香園小吃部之聲請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