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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111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178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崑展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與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聲明異議聲請停止執行及民國111年11月21日聲請重新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因該債權時日為95年1月6日,距今已16年,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已逾時效,聲請人已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對該債權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懇請鈞院予以停止或暫緩執行,並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聲請重新裁定撤銷本件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為此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二、除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外,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停止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自明。又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聲請人未提出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及依該裁定供擔保之證明,依上開規定,本院不得停止執行程序,其聲請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主張時效消滅重新裁定一事,因上開主張係屬實體爭執,本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前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