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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137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799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黃一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聲請查詢相對人之勞工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後,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故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澎湖縣,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