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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938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388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吳秀英(歿)

張晋惠即吳秀英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

張意欣即吳秀英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

張雅婷即吳秀英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

張為翔即吳秀英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債務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函查相對人吳秀英之受託保管證券公司之股票後予以強制執行,經查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相對人於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其他應為之執行行為,茲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