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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婚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號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