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 請 人 陳培茵相 對 人 曾雪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曾雪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賠償金,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0年11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曾雪芳於110年8月11日簽發面額2,000,000元,到
期日未載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於110年11月10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1047-6 100.00 3分之2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5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騎 樓 合 計 面積單位 001 1489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層樓房 加強磚造 47.60 58.40 58.40 12.00 176.40 平方公尺 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