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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王英林相 對 人 邱蔡金娥

陳國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之內容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二、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表及應給付邱蔡金娥之金額(新臺幣,元)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邱蔡金娥之金額(新台幣,元) 1 邱蔡金娥 53% 0元 2 王英林 14% 8,983元 3 陳國禎 33% 21,173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