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99號聲 請 人 王根傑相 對 人 郭文豪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新簡字第4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地政測量費用4,80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5,800元(計算式:1,000元+4,800元=5,80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