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71號聲 請 人 葉愛珠法定代理人 鄭佩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柏駪即李元旦之繼承人、李柏毅即李元旦之繼承人、李東熾即李元旦之繼承人、薛姨欽即李元旦之繼承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如本案已繫屬法院,自無再命債權人起訴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元旦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6號裁定准許,且經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元旦聲請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07號假扣押執行並查封聲請人之不動產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且被繼承人李元旦已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死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元旦前為保全代位第三人鄭元煌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6號裁定准其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6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0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查封在案等情,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0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內含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6號假扣押事件)卷宗審核無訛。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2項第6款規定,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1010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視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參照),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元旦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已向本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有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08號民事事件繫屬本院,經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核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另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元旦於101年1月16日聲請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許且於101年4月6日假扣押執行完畢,之後101年12月26日總統公布刪除民法第1011條,並修正增訂第1030條之1第3項(現行法第4項),明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亦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一身專屬權,他人不得代位行使,則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因法令變更業已消滅(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1號民事裁定參照),聲請人尚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