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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9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王又真律師相 對 人 勝和宮法定代理人 蘇琮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因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裁定駁回之,復被告再提起抗告,惟未提抗告理由而遭駁回,判決因此確定。前述事實,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裁判費及地政規費收據影本核對後,聲請人於第一審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66,123元(詳如「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示)。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66,123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57,925元 聲請人預納。109年11月20日109審字第20518號收據。 裁判費 198元 聲請人預納。110年3月26日110年審字第5121號收據。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一) 4,000元 聲請人於110年1月19日向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繳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二) 4,000元 聲請人於110年1月25日向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繳納。 合計:66,123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