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杜怡萱相 對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登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杜姝嫻」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杜怡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