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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907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相 對 人 林奕睿即林益營即山立方空間規劃(獨資商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8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查驗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9,58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