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趙世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辭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