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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余文彬會計師相 對 人 大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芳宗上列聲請人就本院選派檢查人事件(110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執行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6年度至110年度之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於111年7月28日提出檢查報告書1冊及附件5冊到院。依聲請人提出之查核工作項目及工作時數明細記載,本件工作時數合計為105小時,以每小時(下同)3,000元計算,檢查費用應為315,000元。爰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二、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未具狀陳述意見到院。

三、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亦有規定。是以,檢查人之報酬既係法院於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依非訟事件程序予以酌定,可知立法者就檢查人之報酬酌定,賦予法院裁量餘地,俾以作成創設性、展望性之形成性裁定。又檢查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任意、臨時之監督機關,立法者為恐監察人未盡其監督之責時,得透過與董、監無關之局外人進行調查,以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故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與否,並將其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機關,藉以促動選任機關採取善後行動或採取必要措施,然檢查人之具體權限,仍需視選任之情形,是以在酌定檢查人報酬時,自應先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以及影響其工作內容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之成本、檢查人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檢查之結果與品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檢查成果及成效等。又檢查人具有相當之公益性及社會責任,是其報酬之衡量並非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衡量基準,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相對人股東吳修豪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

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11年2月18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確定,聲請人現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1冊及附件5冊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檢查報告附卷可參。

㈡聲請人完成之檢查報告(目錄與附件除外)共有57頁,其檢

查範圍係針對相對人106年度至110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及內容包括相對人之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附註、營業報告書、歷次董事會議事錄、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等項目,聲請人並提出㈠資產項目、㈡負債權益損益項目、營業報告書及董事會議事錄、㈢各銀行帳戶存摺內頁、㈣財務報表暨會計師簽查核報告書、㈤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暨會計師稅簽查核報告書提出等5冊附件資料,各冊附件之頁數分別為208頁、105頁、216頁、115頁及264頁,依聲請人自行統計之工作時數為105小時,有聲請人提出之檢查事件工作小時記錄及申請檢查報酬金額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13頁)。

㈢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檢查人之意見

、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本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檢查人意見之拘束,亦非不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之基礎。本院參酌聲請人工作時數之累計,所提出之檢查報告內文共計57頁;另審酌聲請人之工作內容部分為執行庶務性之事務,以及為蒐證需求而先函請相對人提供檢查之資料(3小時),並實地至相對人處檢查帳冊、傳票、憑證、報表及其他資料(18小時),嗣後再彙整資料及製作檢查報告(84小時)等輔助性業務內容,則綜合斟酌上情暨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內容之繁雜程度、實際上對相對人進行檢查工作之難易度、檢查結果及成效、本件檢查案之公益性後,認聲請人之報酬應以200,000元為適當。

㈣綜上所述,本院酌定本件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200,000元,並依前開規定,諭知應由相對人負擔。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裁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