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蔡光庭代 理 人 林司涵律師(112年5月19日解除委任)
林峻屹律師(112年5月19日解除委任)相 對 人 叡光至上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叡光至上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靚泳有限公司(下稱靚泳公司)均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各出資新臺幣(下同)40萬元,共同出資成立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司因疫情而經營困難,並發生嚴重虧損,相對人公司目前已經停業,又因欠繳租金已經被趕離原來營業場所,因而已向主管機關辦理停業。目前相對人公司比較有價值的應該是咖啡機,當初購買的時候之價格為幾十萬元,另相對人公司有積欠勞健保費,目前遭行政執行署執行中,顯見相對人公司之資產已經無法清償對外之債務,原物料之供應商都停止供貨,聲請人也無繼續經營之意願,經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徵詢另一股東靚泳公司是否願意清算之意見,卻遭其拒絕,致使聲請人無從經由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所定程序對相對人公司進行解散清算,爰聲請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
三、經查:㈠相對人公司僅有聲請人及第三人靚泳公司2位股東,其2人於
相對人公司之出資額各為40萬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頁),則聲請人持股比例為百分之50,已逾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經核符合公司法第11條所定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之法定要件,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濟部中部辦
公室以112年6月8日經中三字第11233338050號函稱:相對人公司設址於臺南市轄區,屬臺南市政府所管轄業務,轉請臺南市政府辦理;而臺南市政府則函覆稱:「依本府派員現場訪談結果,公司已無營運狀態,營業設備皆拆除並已包裝收納(如所附照片)。經公司表示因目前為停業狀態(公示資料所示),爰無112年2月至7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可提供,另109-111年度向國稅局申報之課稅所得均為虧損,又據111年12月9日所申報之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1/2及顯有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之情形(公司法第211條)…另據該公司負責人於訪談中表示:…本人已無繼續經營公司的打算」等語,有該府112年9月1日府經商字第1120026976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49頁),足認相對人公司現已無營運狀態,而公司經營產生重大虧損之情事,且公司負責人即聲請人亦無繼續經營公司之意願。㈢本院就本件聲請裁定解散事件通知利害關係人靚泳公司表示
意見,經該公司到庭表示:聲請人來討論公司要結束營業,我們就跟聲請人說是否要提出一些報表或勞健保等文件,但聲請人都沒有提出,一直到本件聲請才看到這些文件。前次開庭我們也有跟聲請人說要答應清算,但我們還是需要知道財務狀況才可以,無法單就一張解散同意書就要我們同意。目前公司被趕離經營處,也沒有繼續經營的可能性。但被趕走的原因是跟聲請人想要盤讓公司有關,如果是因為積欠房租的話,房東怎麼可能會放棄債權。還沒盤讓之前,房東就有說是否換一個方式,讓積欠租金轉成投資方式,但聲請人並沒有跟我們討論,是聲請人個人不想自己經營下去,我們是覺得可以跟我們討論,因為這個事業從頭到尾幾乎都是靚泳公司法定代理人出的資金,聲請人僅出20萬元,我們才會說要相對人公司結束掉等語(本院卷第112頁);而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林瑞成律師到庭表示意見稱:依照聲請人以及第三人意見之後,特別代理人認為相對人公司已經沒有辦法繼續經營,請參酌聲請人的意見為裁定等語(本院卷第112頁)。
㈣綜合上情,堪認公司負責人即聲請人亦無繼續經營公司之意願,且相對人公司確有經營顯著困難及重大虧損之情形。
四、本院審酌上開主管機關、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認為相對人公司已無營運狀態,營業設備皆拆除並已包裝收納,而聲請人也無繼續經營之意願,且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及重大虧損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解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