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胡福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胡美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102年度全字第6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535條及第536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假處分之原因消滅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假處分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全字第66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因假處分(聲請人誤載為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規定,聲請本院撤銷該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其對聲請人提出本案訴訟即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5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免日後不能強制執行,而聲請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全部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以本院102年度全字第66號民事裁定准許。嗣相對人持該民事裁定聲請對系爭土地為假處分之強制執行,經本院102年司執全字第802號假處分事件實施強制執行在案,之後相對人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5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判決確定,而與胡麗娟持臺南高分院確定民事判決辦理系爭土地持分判決移轉登記,依判決結果,聲請人移轉後對系爭土地殘存持分為17900分之10183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全字第66號、102年度司執全字第802號、102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事件卷宗查對無誤,足認相對人欲保全強制執行假處分之本案請求已經臺南高分院民事判決確定,相對人並已移轉取得其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此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已經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2年度全字第66號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