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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全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邵治平相 對 人 蘇郁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4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前聲請相對人即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除移轉所有權予聲請人外,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4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假處分民事聲請事件及108年度訴字第152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已調解成立為由,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