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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鎡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岳世晟律師被上訴人 吳文彬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受命法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稜鈞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