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鎡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岳世晟律師被上訴人 吳文彬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受命法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稜鈞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