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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全字第8號聲 請 人 劉子菁

陳盈如

吳政達

謝鎮鍾

林佑翔

陳宗利

莊憶志相 對 人 臺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淑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各以如附表「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聲請假扣押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如附表「聲請人請求給付薪資之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分別供擔保金如附表「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免為假扣押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98學年度起實施本俸晉級不晉薪,亦即保險俸(薪)給增加,但薪水並未增加,倘薪資無增加,提撥數額卻隨薪額、月支數額調整而增加,此無異等同減薪,有違誠信原則。嗣教育部於109年2月5日以臺教高㈢字第1090013195號函請相對人就其「部分職工之本俸為晉級不晉薪,未符合該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第2條支薪額標準」乙情予以改善,詎相對人之回覆為:「各職工均體諒學校經營狀況並無異議」,惟此為不實,實則相對人未徵求聲請人同意而恣意採取晉級不晉薪措施。為此,聲請人對相對人向本院提起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493,572元之訴訟(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各如附表所示),該訴訟訂於111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開庭;因相對人表示依照學校規定,縱本案敗訴亦將提起上訴,然依教育部111年9月16日臺教高㈢字第1112204169號函文檢附之台灣首府大學董事會及教職員工座談會所載,相對人資金最慢即將於111年12月底用罄,甚至更早,且高教司司長座談會表示,日後教育部退場基金接管不負擔訴訟賠償,是聲請人如不即時假扣押,日後縱獲勝訴判決,權利亦無法獲得滿足,是有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假扣押,如法院認為聲請人之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對於相對人財產於2,493,572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請准予宣告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52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乃指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恐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逃匿或逃避遠方等情形而言。至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僅使法院生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大概如此者即可。而釋明事實上主張,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亦即供釋明之證據,無庸遵守嚴格之證據程序。

三、次按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及第3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3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10分之1。又按除第50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10分之1,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本案之請求,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可認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有相當程度之釋明。至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雖提出台灣首府大學董事會及教職員工座談會以為釋明,然本院認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併諭知相對人供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 編號 聲請人 聲請人請求給付薪資之金額 (新臺幣)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聲請假扣押之金額 (新臺幣) 相對人為聲請人供擔保免為假扣押之金額(新臺幣) ⒈ 劉子菁 346,705元 34,671元 346,705元 ⒉ 陳盈如 222,875元 22,288元 222,875元 ⒊ 吳政達 336,237元 33,624元 336,237元 ⒋ 謝鎮鍾 461,940元 46,194元 461,940元 ⒌ 林佑翔 380,595元 38,060元 380,595元 ⒍ 陳宗利 142,090元 14,209元 142,090元 ⒎ 莊憶志 603,130元 60,313元 603,130元 合計 2,493,572元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