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張閔景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請求撤銷勞動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