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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專調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世峰上列原告對被告田寶明起訴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