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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閔景代 理 人 施淑美聲請人就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於111年5月9日具狀「聲請更裁」返還裁判費,本院於111年5月10日收受,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2-05-16